起 诉 书
欧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乡**村**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田富,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谢志豪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易某某(男,已判刑)在本市**镇**幼儿园后一出租屋容留卖淫女卖淫。2019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欧某某、谢志豪、“小戴”(男,在逃)合谋对易某某敲诈勒索。“小戴”、欧某某利用欧某某系本市**镇**派出所辅警的身份,以为易某某容留卖淫提供保护为由,向易某某索要保护费。“小戴”等人一开始要求易某某按所带卖淫女的人数每人每天交100元或120元保护费,由谢志豪负责收款。后因觉得每天收款麻烦,改为按每月1万元向易某某收取保护费。易某某后仅凑到7000元并交给戴某某。2019年5月9日,易某某因容留卖淫被抓获归案,后向侦查机关反映被欧某某等人敲诈勒索保护费的事实。犯罪嫌疑人欧某某、谢志豪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5月31日被在本市**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谢志豪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谢志豪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志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谢志豪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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