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欧某某, 绰号“阿明”,男,1999年5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厨房帮工,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罗平镇**村委**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甲,绰号“阿一”,男,1995年2月20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餐饮点心工,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泗纶镇**村委**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绰号“阿星”,男,1998年11月4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餐饮个体户,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泗纶镇**村委**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于2019年3月25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赖某甲、赖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凌晨四时许,因赖某丙妻子被他人欺负,被告人欧某某、赖某乙、赖某甲和赖某丁、陈某甲、邱某某(三人均已起诉)、陈某乙(在逃)共七人经合谋并准备好口罩、刀、枪、伸缩棍等工具,搭乘被告人欧某某驾驶的粤QD****小轿车至罗定市素龙街道龙信北路美宜佳便利店门前与被害人彭某某、杨某某等人交涉。先参与交涉的被告人赖某乙、赖某甲和赖某丁、和手持伸缩棍的邱某某四人追逐、殴打彭某某,随后在车上伺机等待的陈某甲与陈某乙亦下车分别持开山刀、枪追砍和恐吓对方。赖某丁趁机拿走被害人彭某某、杨某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与其他同伙搭乘被告人欧某某驾驶的小轿车逃离现场。事后二名被害人彭某某、杨某某找回手机,但手机已被损坏。经鉴定,彭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经物价部门认定,杨某某的华为p30手机价值人民币3618元,彭某某的小米8手机价值人民币8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物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赖某乙、赖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健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赖某乙、赖某甲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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