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欧某某(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村**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连某某(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8********,汉族,初识字,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翁昌伟(绰号老鬼),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90********,汉族,初识字,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村**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14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连钰强(绰号阿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村**街**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71********,汉族,文盲,渔民,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连某某、翁昌伟、连钰强涉嫌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本案退回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充侦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于同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正月、清明节、端午节期间,被告人欧某某、连某某、翁昌伟、连钰强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工程陈某丙家空坪及**港岸边开设赌场,吸引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坐庄,以赌天九牌的方式进行赌博,以每庄输赢按“三、五”抽头,招揽参赌人员连某甲、郑某某、连某乙等人聚众赌博。在该赌场,被告人欧某某、连某某负责抽头、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翁昌伟、连钰强负责在**村口望风,从中从陈某甲、陈某乙等庄家处抽头获利人民币(币种,下同)2万多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坐庄时,参股赌博三次,非法获利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赃款3000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欧某某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连某某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翁昌伟、连钰强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照片、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欧某某、翁昌伟、连某某、连钰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丙、连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连某某、翁昌伟、连钰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连某某、翁昌伟、连钰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钦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连某某、翁昌伟、连钰强现均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45938****;
2.卷宗10册。_
__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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