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欧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邓某某经事前商议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盛世年华楼下,采取割电源线、推车启动的方式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兴邦牌XB200-2X的两轮摩托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监控截图、摩托车登记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欧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邓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位于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的家中;(1552334****)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位于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的家中;(1320625****)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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