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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室(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8月12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6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1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陈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东三巷屏山综合市场内盗走了被害人梁某某在电动车车头储物槽的苹果牌iphone XR型号手机1部。陈某某负责踢被害人电动车吸引被害人注意,欧某某趁被害人扭头看向陈某某时将手机盗走。欧某某、陈某某将被盗手机销赃后,已将赃款挥霍一空。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30元。

2.2018年1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天山菜市靠近晶远花苑31栋的铁门前,用镊子盗走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上衣口袋中的苹果牌iphone6S型号手机1部并销赃。赃款已被欧某某挥霍一空。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20元。

综上,被告人欧某某共盗窃手机2部,价值人民币4450元;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830元。

2020年7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陈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东风商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陈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玥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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