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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黄某某非法拘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欧某某,绰号“老某甲”、“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和住址均为玉州区**街道**村**窝**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啊某某”、“老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住址均为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至9月21日凌晨 7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黄某某伙同他人以被害人古某某、陈某某出千骗其钱为由,在玉林市玉州区**路**市场**区**号非法拘禁陈某某和古某某,并对二人进行殴打。后又将古某某、陈某某二人拉至玉林市玉州区**村**窝**屋祠堂门口路边继续进行殴打,并让古某某、陈某某拿钱来赎。直到21日早上六点多钟,古某某、陈某某二人筹了人民币10000元给欧某某、黄某某等人后,二人才得离开。经鉴定:陈某某、古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欧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黄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黄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欧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翠红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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