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欧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7********,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幢**房,住雷州市**大道**号。原系雷州市****有限公司股东,无前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8日被逮捕,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1月1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某为筹集渔船相关证件指标建造南沙骨干船,获取国家渔船更新改造等级补助资金,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间,通过雷州市**镇**村李某某(己判决)介绍,先后以2.1万元、1.8万元、1.65万元、1.25万元不等的价格向邓某某、李某甲、邓某甲、肖某某、李某乙、高某某、邓某乙等七人购买粤雷渔6****号、粤雷渔6****号、粤雷渔6****号、粤雷渔6****号、粤雷渔6****号、粤雷渔6****号、粤雷渔6****号共7艘渔船的《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虚假拆解购买的渔船。被告人欧某某购买7艘渔船相关证件后,于2016年8月19日,以每艘渔船证件54560元的价格转卖给雷州市****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渔船转让协议书、公证书、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渔业船舶国籍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实施管理细则、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同案人李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高某某、李某乙、邓某甲、邓某乙、肖某某、李某甲、邓某丙、苏某某、刘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游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琼花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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