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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12月3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欧某某通过微信购买利用本村村民徐*的身份信息和本人照片伪造的A2驾驶证。2020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欧**驾驶鲁******号机动车行驶至费县南外环加气站路段时遇费县交警大队民警例行检查,被发现持有伪造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伪造的A2驾驶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许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在**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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