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07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2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欧某甲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草塘村委会往山塘镇花岗村委会方向行驶,行至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委会新寮村路段时,撞到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肖某某,造成肖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欧某甲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欧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
4.证人刘某某、欧某乙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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