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92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9********,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惠东县**镇**。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8月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欧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夏某某从白花谟岭往亚婆角方向行驶,行至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石下排村路段时,车辆突然失控侧翻摔倒,造成欧某某、夏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欧某某打电话叫其老乡余某某驾驶摩托车到现场将其和夏某某载回宿舍。期间被害人夏某某于7月26日下午、7月27日早上两次到惠东中惠医院治疗,2019年07月28日凌晨在送往惠阳区第六人民医院就医途中死亡。当天,被告人欧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到惠阳区第六人民医院将欧某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死者夏某某系因生前高速运动的躯体与外界钝物(类地面)碰撞致颅骨骨折,硬膜外、硬膜下血肿,脑组织挫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欧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夏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致春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局叁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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