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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4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街**号**座**。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1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晚上8时许,欧某某驾驶粤******号小型轿车逆向行驶至江西省龙南市大广高速3192Km+780m处时,撞上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由杨某某驾驶的粤******小型轿车,造成粤******小型轿车车上乘员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八支队第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欧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董某某证言;3、被告人欧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芳毅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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