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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村,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卫生院**小区**栋**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上午,被告人欧某某驾驶琼C7****号小型轿车(上载其朋友“阿某某”),从文昌市会文镇往迈号方向行驶。当日8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驾车途经文昌市灵文加线77km+500m路段处时,由于被告人欧某某驾车在前方同向车道被害人龙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左转弯时超车,且未与被害人龙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随后,被告人欧某某驾车向左打方向,又与对向车道吴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载朱某某)发生碰撞,结果造成被害人龙某某受伤以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龙某某被送往文昌市人民医院抢救,于次日因抢救无效而死亡。2019年2月27日,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欧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龙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赔偿被害人龙某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4000元,被害人龙某某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车辆放行审批表、领取车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强

书 记 员:冯景怡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656****;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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