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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9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路**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9时13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锦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大路铺镇锦州大道城鑫生活超市门口前农贸市场路口路段,在左转弯进入市场道路的过程中,撞倒并碾压在道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接着撞上并列停放在市场道路北侧的湘******轻型厢式货车、湘******轻型仓栅式货车,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及三车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欧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经鉴定,陈某某因车祸致重度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3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被告人欧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等损失287991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测量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资料、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太平洋保险单、收条、调解笔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和三辆机动车部分机件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6********。

2.案卷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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