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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南平市建阳区**街道*********号。1993年9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17 日19 时57 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闽H***** 号轻型厢式货车,从南平市建阳区汽车站往水南桥方向行驶,途经民主南路义乌街路口斑马线附近,将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欧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2019 年10 月20 日,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脑疝形成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欧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欧某某赔偿张某某家属人民币420741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欧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书面传唤要求其于2019年11月11日到案接受讯问,后欧某某按指定时间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南平市建阳区公安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图、现场照片、现场吹气照片、抽血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欧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雷建军

检察官助理:江 浩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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