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青田市仙游县**镇**村**号。被告人欧某某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欧某某通过联系他人(微信号:xu118****,身份信息不详)并提供自己照片和朋友梁某某的驾驶证信息,让该人帮助伪造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2018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欧某某持伪造的驾驶证驾驶皖AX****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苏皖交界处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堡公安检查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欧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驾驶证正副证;
2.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等;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芹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被告人欧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补充证据:
(1)物证:被告人欧某某伪造的驾驶证一本;
(2)梁某某的驾驶证拍照图片;
(3)被告人欧某某驾驶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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