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公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路**号,住福建省邵武市**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4月4日、2018年6月19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5月4日、2018年7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欧某某伙同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大象”、张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人民币40000元,购买网络赌博软件及电脑设备、租用邵武市古城路乔松大厦503号套房,成立工作室并招聘人员,进行网络赌博。该工作室通过建立名为“盛世皇朝”的微信群,以“时时彩”开奖结果押大小、押单双等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94096.11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9月,被告人欧某某伙同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邵武市华光路安泰新苑小区1栋东侧二楼房间,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号进行销售牟利。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民警扣押到电脑主机7台,民警对7台电脑(编号23-28、32)内数据进行采集,共采集到含有邮箱账号、手机号、密码等数据10252800条。
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欧某某在邵武市华光路安泰新苑小区1栋东侧二楼房间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欧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通知、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傅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省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6.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锋
黄勤健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九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