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宿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8月2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9月10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0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11月1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欧某某未经授权,在晋江市**街道**路**号**楼厂房,组织工人生产假冒“北面”、“哥伦比亚”品牌注册商标的棉衣。2018年10月9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地点,现场扣押假冒“北面”品牌注册商标的棉衣1360件、假冒“哥伦比亚”品牌注册商标的棉衣407件,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欧某某。经鉴定,上述假冒“北面”品牌注册商标的棉衣市场批发价格为1426640元,假冒“哥伦比亚”品牌注册商标的棉衣市场批发价格为610297元。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上述两种棉衣所检项目均合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服装等;
2.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等;
6.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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