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欧某某,绰号**,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经英德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英德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11月13日由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欧某某明知徐某某是清远市公安局侦办的“犁庭3号”专案(涉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帮助徐某某逃避刑事责任,欧某某在接受清远市公安局专案组民警依法询问时,隐瞒了徐某某在该案涉黑组织成员开设的赌场担任“船头”(负责招揽赌客并领取高额利是)的事实,将责任推到已死亡的冯某甲身上。在接受询问后的当天,欧某某通过电话将清远市公安局侦查的情况告知徐某某;同时,欧某某想到清远市公安局可能会找其他赌仔调查,便通过发微信语音唆使赌仔陈某某不要把徐某某带人去赌场赌钱的事说出来,要把所有的事情推到冯某甲身上。徐某某也多次联系陈某某追问其有无配合公安局的调查等情况。2020年7月5日,清远市公安局专案组民警在依法询问陈某某时,发现陈某某与欧某某存在串供的问题,专案组民警通过电话通知传唤欧某某于第二天再次接受调查,随后,欧某某再次通过电话将清远市公安局的侦查情况告知徐某某。至今,清远市公安局专案组民警多次寻找徐某某均无果,影响了“犁庭3号”专案的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欧某某的手机两台、陈某某手机一台;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冯某乙、蓝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凌云
检察官助理:巫树芳
2020年12月7日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的名单。
4.本案涉案扣押的欧某某的手机两台现暂扣于英德市公安局;陈某某的手机一台已发还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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