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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桂RKC****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上路行驶,当驶至顺德区马岗南塘路旧秘制农庄对开处时发生单方倒地的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被告人欧某某受伤和桂RKC****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欧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告人欧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8.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4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欧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村**路**号,联系电话158*******;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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