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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欧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贵H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局方向往**小区方向行驶,于21时34分许,车辆行驶至**路**米处(小地名:**路口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欧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69mg/10Oml。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机动车信息证明;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德洲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俱结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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