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次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醉酒后驾驶粤G**号小型轿车由吴川市**街道**红绿灯往**方向行驶,23时20分,当车行至G228线6438KM 600M(即吴川市**街道**路**市场路口)处停车等待,之后车辆突然加速往前驶入非机动道,与从**酒店往**市场路口方向横过已驶入非机动车道路的柯某某驾驶搭载康某某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康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欧某某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欧某某的血液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欧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79.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康某某、柯某某陈述;4.被告人欧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李均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1. 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吴川市**街道**村x号。电话:13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 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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