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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8日,欧某某驾驶云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昭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22时5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昭阳区**路**号门口处变更车道时,该车左前位置与马某某驾驶的云C*****号小型轿车右后侧相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血液检测,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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