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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4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时56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饮酒后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粤EJ****号小型轿车行经佛山一环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路怡翠花园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欧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13.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刚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电话:134331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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