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M*****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成都市金牛区蜀西环街附近进入三环路主道行驶,行至高新区神仙树高架桥跨石羊立交下桥处时被民警挡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和对血样进行乙醇浓度检验,结果分别为:95.2毫克/100毫升和106.8毫克/100毫升,欧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欧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60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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