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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滁州市琅琊区**街(户籍所在地滁州市琅琊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欧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欧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醉酒后驾驶皖M*****的灰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沿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长路丁字路口以南约100米处东边非机动车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mg/100ml。

被告人欧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陈红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65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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