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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S118线与大塘镇建设路交叉路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许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许某某的儿子林某某报警,被告人欧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在现场被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欧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欧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被监视居住,现住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6609****;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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