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0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平乐县**乡**村委**村**队**号。因犯非法游行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16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在桂H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年检已达报废标准的情况下,仍于酒后驾驶该车辆,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正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欧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滕茹刚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西平乐县**乡**村委**村**队**号,联系电话1392869****。
2.案卷一册、光盘两张,散页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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