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85********,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平乐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被告人欧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C****5奔驰牌小轿车从平乐县城月城村往平乐县城上关红绿灯方向行驶,行驶至平乐县城崩山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检验,欧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242.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欧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忠倩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平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住址广西平乐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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