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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拉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藏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261980********,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日喀则市拉孜县***乡**村,捕前住:日喀则市拉孜县***乡**村,无前科。被告人欧某某因寻衅滋事被拉孜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3日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8月7日因危险驾驶嫌疑被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拉孜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移送本院提请批准逮捕后同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本案由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拉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欧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告人欧某某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欧某某从拉孜县***乡**村无证酒后驾驶藏DA2360(临时牌照)行径至拉孜县***乡派出所报案为由辱骂民警和脚踢大门等滋事行为,派出所民警怀疑欧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故向拉孜县公安局柳中队报案,经柳中队吹气式酒精检测两次后结果分别为182.0mg/100ml、185.2mg/100ml,随即,将被告人欧某某带至拉孜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液血样,2020年7月22日经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乙醇含量为220.5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欧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20年10月11日从拉孜县***乡**村村委会又一次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藏DW3598行径至玉托寺寺管会门口,寺管会附近安保人员怀疑欧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故向拉孜县公安局柳中队报案,经柳中队吹气式酒精检测后结果为179.2mg/100ml后,将被告人欧某某带至拉孜县人民医院后再次吹气式酒精检测两次,结果分别为116.5mg/100ml、120.7mg/100ml,随即进行抽取血液血样,2020年10月15日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乙醇含量为135.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二份;(2)7.22涉嫌危险驾驶案现场照四张;(3)7.22涉嫌危险驾驶案指认照片四张;(4)10.11涉嫌危险驾驶案现场照片四张;(5)吹气试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二份;(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8)被告人欧某某户籍(身份)证明;(9)担保人、证明信、工资信息查询表;(10)自我陈述;(11)鉴定意见告知书两份;(12)行政处罚决定书;(13)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14)到案经过两份。

2、证人次某某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两次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第一次醉酒驾驶血液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属于从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拉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吉巴

检察官助理:次央

巴桑仓木决

2020年12月4日

                                      

附:

1、证人名单一份;

2、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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