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区**栋**房,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与**路交界处的一家烧烤店与三名朋友喝酒,期间,欧某某喝了两罐罐装的哈尔滨啤酒。次日凌晨0时许,欧某某与朋友分别,独自驾驶小轿车(车牌号:琼AS****)回家,途经**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将其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欧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巧茜

书 记 员:林师米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