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因夫妻矛盾,从家中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到达七星街镇茹草村陈某甲(系
欧某某妻子陈某乙的祖父)家,与陈某甲争吵,陈某甲报警。民警到现场,发现欧某某有醉驾嫌疑。当天3:45分抽取欧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62.69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被告人欧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 血样提取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愿认罪人罚,但深夜持械未经同意破门进入陈某甲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治中
检察官助理:邱振宇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228****;
2.案卷及证据材料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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