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3********,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现住三穗县**镇**道**号**开发区**期**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被告人欧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贵HX****号小型轿车沿三穗县八弓镇府政东路由灵山路口方向往花园边方向行驶,于当日20时36分许行驶至府政东路200米处时,被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欧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经提取欧某某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4.9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1503号检验报告;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封装照片、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舒彩芝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0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吸毒人员信息表1份、贫困户信息表1份、证明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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