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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01199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8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酒后驾驶贵E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义市下五屯转盘往万屯方向行驶,02时05分,行驶至兴义市**街道**道移动公司门口时,撞上前方由被害人袁某某驾驶等待红绿灯放行的贵EO****号小型轿车,该车惯性前冲撞上前方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等待红绿灯放行的贵EE****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欧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人口信息、人员核查情况、到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造成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结合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对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恩艳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85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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