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欧青龙,男,1985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504093416,汉族,中专文化,梧州市华锡冶炼有限公司工人,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湖西二路2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取保候审,我院2020年12月1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青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欧青龙在聚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DQL882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四名同事,沿着广信路往龙圩区龙圩镇小转盘行驶,当驾驶至广信路“粥王”夜宵店对出路段时,与被害人莫昕所对向驾驶的车牌号桂DLM088丰田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欧青龙案发时血液内酒精含量结果为177.6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欧青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青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青龙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静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欧青龙取保候审于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湖西二路27号家中,联系方式15077448806。
2.随文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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