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青岛市黄岛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个体。2010年因饮酒驾驶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罚款肆佰元。2014年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罚款壹仟元。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0时57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黄岛区**路由南向北倒车进入机动车道后又起步左转弯时,与马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现场民警发现欧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欧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5mg/100ml。经鉴定,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欧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蕾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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