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542号
被告人区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佛山顺德区**镇**路**栋**房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03时10分许,被告人区某某醉酒驾驶粤K3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顺德区北滘镇怡福路新都荟露天停车场路段时,与蒋某某停放路边的粤CZ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区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事后区某某承担了粤CZ0****号小型轿车的维修费用,并取得谅解。
经鉴定,被告人区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区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峰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区某某被取保候审,广东佛山顺德区**镇**路**栋**房,联系电话139*******;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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