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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定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定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41981********,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前科,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居住在定日县**镇**村。被告人欧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定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由定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经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定日县**镇**村。

本案由定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20年02月12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藏DJ****),行驶在定日县**镇**村至定日县**小区的路上接送一个朋友,然后回到定日县协格尔镇**村白某某家。当晚定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后被告人欧某某在定日县**镇**村白某某家查获,并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两次,其结果分别为222mg/100ml、184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定日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欧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后其乙醇含量达到了109.91mg/100ml, 证实被告人欧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藏DJ****)一辆、车辆钥匙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欧某某的身份证件、三面免冠照、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一本行驶证;

3.证人证言:扎某某、白某某、格某某、阿某某、琼某某、它某某等六人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一份;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五张,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因其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同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规定等从轻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扎西达瓦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居住在定日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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