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71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 听取了被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镇**大道**家具路段时,与由汪某某驾驶电动车(后载乘客陈某甲、岑某某)发生碰撞。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欧某某、汪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甲,岑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陈某甲身体损伤目前达轻伤二级。经检验,欧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2.08mg/100ml。案发后,欧某某赔偿陈某甲40000元,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陈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拘役二个月十五日至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隽
2019年12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243**;保证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343305**。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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