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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公刑诉〔2019〕68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2000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塘**村**组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3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沿广州市南沙区**街行驶至**街西20米时,与赵某某驾驶的粤GH****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欧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欧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8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慧苑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

2、本案诉讼卷宗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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