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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65********,壮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现住南宁市武鸣区**排**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3月30日被武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8月1日被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T小轿车从南宁市武鸣区农坛路香山糖厂宿舍区出发,沿农坛路往武鸣城区方向行驶至红岭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欧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欧某某的供述笔录;

3.鉴定意见: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毒鉴字第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鉴定书、鉴定结论告知书;

4.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仁

检察官助理:韦嫔妮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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