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5日由我院决定采取监视居住,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六陈镇往大新街方向行驶,行至平南县大新镇大新街旧圩路段时,其驾车与对向正常行驶由被害人黎某某驾驶的平南75622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欧某某、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欧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欧某某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94.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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