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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1〕Z2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66********,汉族,高中文化,自贡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现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街**路**号**单元**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4月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流井区大队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2月2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健,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琬,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欧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Y****小型轿车由自流井区东光路方向往自流井区光大街方向行驶,13时38分许行驶至东光路时发现交警正在检查酒驾,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左转驶入建筑工地,后被追赶而来的交警挡获。欧某某经现场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遂被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鉴的欧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73.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欧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等;检查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挡获经过;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租房合同等;

二、证人陈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五、勘验/检查笔录;

六、挡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驾驶资格又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平

2021年1月28日

附件:被告人欧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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