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5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60********,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下简称连南县)**镇**路**号**幢**,高中文化,无业,住连南县**镇**庄**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0时50分许,在连南县三江镇商业步行街吃完宵夜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临*****离开,行驶至三江镇老桥路段时被民警查处,对欧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4mg/100ml,依法抽取血液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12.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凤城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0253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达康司鉴[2020]痕鉴字第1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志文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连南县**镇**庄**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4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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