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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罪)_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乡**村委**组,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3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6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8时40分,欧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号牌机动车(逾期未更换驾驶证),当其驾车至S346线汝城县**镇**村**组路口时,撞到朱某某,车辆发生侧翻,车辆受损,欧某某、朱某某二人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测结果:欧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为97.3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郴州市庐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朱某某该次交通事故所致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欧某某主动到汝城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警单、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驾驶证、车辆信息、医院诊断证明、欧某某酒精含量呼吸检测、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郴州市庐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欧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辉

检察官助理胡淑珊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387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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