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栋**房。因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1时许,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南香山派出所民警及辅警接报后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时代廊桥小区114商铺门口处理被告人欧某某与其前妻的纠纷,因其二人在现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故处警民警要求双方一同前往南香山派出所继续调解,被告人欧某某拒绝,情绪激动并使用手机近距离拍摄处警民警,民警对其提出警告后欧某某倒地耍横不配合民警执法,并用一拉货的推拉车欲砸处警人员,在抢夺民警执法记录仪后,用执法记录仪砸、用拳脚殴打处警人员,造成处警人员受伤、执法记录仪损坏。后被告人欧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处警民警及辅警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欧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欧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骆婉如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批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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