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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妨害公务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29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号,现四川省武胜县************号,农村居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3日武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至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346号“凯旋城”小区外时,恰遇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检查酒驾。欧某某明知警察在查酒驾,为逃避检查,强行驾驶摩托车冲过检查点,在冲卡过程中摩托车擦挂到执勤人员后倒在地上,导致现场执法辅助人员谭某某左腿和右手擦伤及欧某某本人倒地面部受伤。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欧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69mg/100mL。

另查明,2020年10月17日21时许,欧某某被送往武胜县中医院接受治疗,伤愈出院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明知人民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为逃避查处,以加速闯卡的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欧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欧某某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丽

20201119

附:

    1.被告人欧某某取保候审现居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楼**号,联系电话:1354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2份,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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