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欧某某,外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浏阳市**社区**村**栋**单元**号。因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29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9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2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欧某某多次容留王某某(已行政处罚)、刘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其位于浏阳市**办事处**园**房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3、4点钟,被告人欧某某容留王某某、刘某甲在其**园**房的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将刘某甲、王某某带来的冰毒吸食掉。
2、2020年1月26日下午3点多钟,被告人欧某某容留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其**园**房的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将刘某甲、王某某带来的冰毒吸食掉。
3、2020年2月17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欧某某容留王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在其**园**房的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欧某某容留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其**园**房的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欧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检测,被告人欧某某的毛发中甲基安非他明成分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指认吸毒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现场图片、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欧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欧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放
2020年6月15日
附:
一、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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