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3********,中专肄业文化, 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地均在资兴市**镇**村**组。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欧某某到武汉将夏某某接回资兴。当天晚上,欧某某出资住资兴市**酒店**楼**房。欧某某和夏某某商量去买点毒品吸食。随后欧某某出资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200元冰毒。买到毒品后,欧某某打电话给刘某某,要其过来吸食毒品。刘某某过来后,3人在房间的麻将桌上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了部分毒品冰毒。晚上10时许,蒋某某与欧某某联系后带着曹某某来到了**房间。蒋某某和曹某某到房间后当面将麻将桌上剩余的毒品吸食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资兴市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综合材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夏某某、将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辩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臻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碟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