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71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会昌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某于2020年5月开始,提供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经营的“**”美容店给卖淫人员王某某、凌某某、习某某(均已行政处罚)从事卖淫违法活动,至2020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欧某某及卖淫嫖娼人员王某某、凌某某、习某某、杨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凌某某、习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泽锦
2020年10月1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5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数簿1本、营业执照1张、手机2部随案移送;人民币15020元暂扣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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