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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容留吸毒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 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号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欧某某与林某某均是吸毒人员。在2020年5月3日至5月13日,欧某某先后七次容留林某某在其家中(位于阳江市江城区**街**号)的三楼房间吸食毒品海洛因。每次都是林某某先微信红包100元给欧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之后二人一起吸食。

现场检测报告书显示,欧某某、林某某的吗啡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鉴定文书;3、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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